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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熊丹丹、刘伟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丹丹,刘伟伟,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财保36号申请人:熊丹丹,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熊小辉,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伟伟,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黄芳,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人熊丹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伟伟、黄芳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涂士强所有的位于安义县龙津镇京庄巷128号房屋一幢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伟伟、黄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伟伟、黄芳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熊丹丹用于担保的涂士强所有的位于安义县龙津镇京庄巷128号房屋一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熊丹丹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