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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厉佐雄、何旺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厉佐雄,何旺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2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住所: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廖军,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向北,男,1962年9月23日生,湖南省蓝山县,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厉佐雄,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蓝山县。被告:何旺盛,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蓝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诉被告厉佐雄、何旺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雷格英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人民陪审员  夏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