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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6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溶冰与被告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溶冰,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447号原告:于溶冰,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陈钜坤厂房第二层之一)。法定代表人:张超。原告于溶冰与被告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溶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溶冰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溶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溶冰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