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长桥与段长松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长松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长松,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长桥,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段长松因与被申请人段长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3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长松申请再审称,段长桥���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以段长国剩余的赔偿款进行抢建,段长桥亦没有进行资金投入。另,段长桥在起诉时自认占用了16851元,但二审判决仅扣除11581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段长桥等人打砸段长松新建的房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段长桥提交意见称,段长松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段长松与段长桥系同胞兄弟。段长桥于1991年转为城镇居民户口。2011年11月,段长松擅自在其承包的位于冷水江市××村地名为“红案凸上”建造了房屋。在建房期间,段长桥虽然参与过对房屋的粉刷工作,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行了资金的投入。2012年,因冷水江市泽宏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在冷水江市××村进行农业项目建设,案涉房屋属于拆迁范围。2014年7月31日,冷水���市禾青镇人民政府与段长松、段长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次日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2014年8月5日,冷水江市禾青镇人民政府向段长桥的账户汇入161851元;8月13日,段长桥将其中的150000元转付给段长松,其留用了11851元。至2015年9月15日,禾青镇人民政府将剩余的拆迁款项支付给了段长松,冷水江市规划局亦向段长松及其子段施洲核发了两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然段长桥起诉时自认其留用了16581元,但该款项包含了2014年8月13日段长桥转付余款11581元及2015年段长松出借给段长桥的5000元,故本案二审期间在核减了11581元并无不当。对于争议的5000元款项,不属于本案占有物返还纠纷处理范围,段长松可依法另行主张。段长松主张段长桥等人打砸其新建房屋的申请理由,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且该诉争双方已经在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处理,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段长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长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筱岚审 判 员 易伟军审 判 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