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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203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川(曾用名陈某帆),男,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阜沙镇某玻璃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川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阜沙镇东阜公路阜沙交警大队门口对开路段处,被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川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阜沙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川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被告人陈某川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川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川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陈某川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