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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顺锁与王霞、卢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锁,王霞,卢华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643号原告杨顺锁,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霞,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卢华中,男,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杨顺锁与被告王霞、卢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顺锁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顺锁以已私自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顺锁撤回起诉。诉讼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杨顺锁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郑 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