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顺锁与王霞、卢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锁,王霞,卢华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643号原告杨顺锁,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霞,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卢华中,男,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杨顺锁与被告王霞、卢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顺锁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顺锁以已私自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顺锁撤回起诉。诉讼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杨顺锁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郑 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