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达美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达美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xx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达美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东风区松化乡。法定代表人胡学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林付,系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富安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xx,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关于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达美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达美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134.6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69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76661元,此款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开始每月给付3500元至付清为止。双方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达美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结案。执行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家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