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庄严与杨津、赵利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严,杨津,赵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庄严,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津,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利霞,女,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庄严与杨津、赵利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公证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庄严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义人民陪审员 王妍俏人民陪审员 于彩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