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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亮与被告李楠、第三人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亮,李楠,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2930号原告:李庆亮,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楠,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夏林,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庆亮与被告李楠、第三人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被告李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第三人夏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75000元(截止至起诉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3日,被告因做工程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2%,该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不守信用,且一拖再拖,为此,诉求于法来保护实现原告的合法债权,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楠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20万元,而是第三人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夏林陈述:夏林是实际借款人,也是该借款人的保证人,均有义务偿还借款的责任,且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全部还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原告李庆亮(甲方出借方)与被告李楠(乙方借款方)第三人夏林(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00元),期限陆各月,自2015年8月13日到2016年2月12日止。借款用途为铁路承包工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并约定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借款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签订后,2015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李楠的账户打款200000元,同日被告李楠将该笔借款转给第三人夏林。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的借款,诉至本院,要求满足其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李庆亮与第三人夏林有多笔借款、还款的事实,且其双方未进行结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回执、原告与第三人短信记录;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款记录;第三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回执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楠借原告李庆亮2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回执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夏林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庭审中原告要求第三人夏林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楠辩称没有向原告借款20万元,而是第三人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夏林提出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全部还清,但原告提供了在其还款以后的双方短信记录,证明第三人夏林所还款项不是此笔借款,故对第三人夏林的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偿还原告李庆亮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第三人夏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李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申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