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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道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51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2017)赣0722执351号王述青申请邱啟兰、吕道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45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啟兰、吕道江应支付申请人案款70295元,承担执行费954.4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029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邱啟兰、吕道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宜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