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日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鸿菱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日月广告有限公司,衡阳市鸿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日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2号(富通大厦6单元406室)。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鸿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8号。法定代表人:屈地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日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鸿菱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湘0408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代理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