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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兆绪与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绪,魏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763号原告王兆绪,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7月12日,阿右旗长山煤矿退休工人。被告魏建华,男,汉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绪诉被告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兆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绪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原告王兆绪承担。审判员 乌兰柯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邬 博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