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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秋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华,孟庆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648号申请执行人李秋华,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孟庆川,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秋华与被执行人孟庆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庆川履行给付义务。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中平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马维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