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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1、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1,李某,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353号原告:朱某,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广停,男,194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朱某爷爷。被告:杨某1,女,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杨某1的父亲被告:杨某2,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号码。系杨某1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1、李某、杨某2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