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1、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1,李某,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353号原告:朱某,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广停,男,194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朱某爷爷。被告:杨某1,女,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杨某1的父亲被告:杨某2,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号码。系杨某1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1、李某、杨某2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