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梁庆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梁庆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45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被告:梁庆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诉被告梁庆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