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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注册登记号:×××)。法定代表人:龙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592XXXX)。法定代表人:丁鹏波,总经理。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以下简称:捷龙电力集团)与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联合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5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捷龙电力集团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公司给付人民币695973.16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捷龙电力集团申请执行的案款695973.16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捷龙电力集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