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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唐远美、李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远美,李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67号申请人:唐远美,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李平红,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仪陇县。申请人唐远美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唐远美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 杰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