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世民与被执行人卫建军、杨锐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世民,卫建军,杨锐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裴世民,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生,河津市小梁乡寨上村,现住河津市康馨花苑1号楼4单元202房。被执行人卫建军,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河津市敬宾北街政府3���楼410号。被执行人杨锐锐,女,汉族,1968年6月6日生,河津市敬宾北街政府3号楼410号。申请执行人裴世民与被执行人卫建军、杨锐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8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卫建军、杨锐锐名下山西铝厂12号路南世纪朝阳小区3号楼1单元3层西门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河房权证2007字第7347号)过户到裴世民名下。二、申请执行人裴世民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