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饶良财、高桂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良财,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饶良财,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广昌县。被执行人高桂兰,女,1962年生,汉族,住址广昌县。饶良财与高桂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桂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饶良财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桂兰支付申请执行人饶良财转让费60000元,并负担该案的受理费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桂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高桂兰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06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809.75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桂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饶良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桂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饶良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