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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树志申请执行郭文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志,郭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韩树志,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郭文卫,男,汉族,52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树志与被执行人郭文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树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