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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炎森、梁春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炎森,梁春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杨炎森,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梁春恋,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杨炎森与被执行人梁春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5民终4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另本院经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4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锋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