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顺香与被执行人姚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香,姚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杨顺香,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姚柳,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顺香与被执行人姚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6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零元,剩余的债权6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姚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祖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