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现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现伟,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现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现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李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