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龙芳、刘水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龙芳,刘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江凯,行长。被执行人:龙芳,女,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刘水芝,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执行人龙芳、刘水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房屋、银行、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6月19日,我院对龙芳名下渝H×××××牌照汽车一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目前被执行人龙芳、刘水芝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25165.96元、利息、手续费6886元、滞纳金705.4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4元、公告费800元及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