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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1174号原告:吉林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周运杰,董事长。原告吉林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圣光集团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69239.00元。2、承担利息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建立供销合作关系,被告从原告处发货销往药品市场,双方合作顺利,被告发货后及时将货款偿还原告,但从2016年开始,被告便不及时偿还货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2017年9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923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名称和住所,本院未能查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故本院无法确认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合法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5.00元,保全费136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