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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顾明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光,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121号原告:顾明光,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9-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757-X。法定代表人:刘新民,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局长。原告顾明光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09月03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明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明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明光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顾明光。审 判 长  艾知宇人民陪审员  谢 芸人民陪审员  戴培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