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3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刘文添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刘文添,上杭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卿兰,廖思喜,谢寒,温贵成,林六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二环路汀江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5936439-5。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荣,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杭钦,男,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文添,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上杭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北环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66282946-7。法定代表人:刘文添,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卿兰,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思喜,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寒,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温贵成,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六妹,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添、上杭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卿兰、廖思喜、谢寒、温贵成、林六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32952.40元。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刘文添、上杭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卿兰、廖思喜、谢寒、温贵成、林六妹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银行均没有存款。被执行人上杭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上杭蓝溪镇梅永村地号为108-08-114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上杭县国用(2008)第0053号]及坐落上杭蓝溪梅永村梅花小区的在��工程,于2017年7月25日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杭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卿兰、林六妹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文添所有的闽F×××××号汽车,于2014年12月3日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廖思喜所有的闽F×××××号汽车,于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依法查封。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杭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卿兰、谢寒、温贵成、林六妹没有企业注册、房地产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上杭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上杭蓝溪镇梅永村地号为108-08-114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上杭蓝溪梅永村梅花小区的在建工程,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委托福建鑫诺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因上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出具产权证明而无法评估。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也无法���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蓝小张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