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邵茂友与被告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茂友,李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2181号申请人:邵茂友。被申请人:李燕。原告邵茂友与被告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邵茂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22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坐落于威海市沈阳路-221-10号-502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茂友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应当采取保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邵茂友名下的、威海市沈阳路-221-10号-502房产(威房权证字第20120387**),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2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燕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