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乔小平申请执行马维元买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小平,马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88号申请人乔小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马维元,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乔小平与马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日乐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