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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乔小平申请执行马维元买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小平,马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88号申请人乔小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马维元,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乔小平与马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日乐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