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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2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庆军与郝高杰、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军,郝高杰,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2526-1号原告:秦庆军,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人,现住邢台市,职工,联系,无电子邮箱。被告:郝高杰,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住沙河市,联系,被告:周娜,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沙河市,原告秦庆军与被告郝高杰、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庆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郝高杰、周娜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郝高杰、周娜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