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2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庆军与郝高杰、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军,郝高杰,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2526-1号原告:秦庆军,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人,现住邢台市,职工,联系,无电子邮箱。被告:郝高杰,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住沙河市,联系,被告:周娜,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沙河市,原告秦庆军与被告郝高杰、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庆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郝高杰、周娜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郝高杰、周娜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