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陆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陆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450号原告:刘某1,男,200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木兰县。监护人:刘某2(系原告叔叔),住木兰县。被告:陆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陆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任 涛审 判 员 张立波人民陪审员 孟繁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宇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