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东顺与王金德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东顺,王金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东顺,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通化市车务段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德,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民法院法警(退休),住吉林省集安市团。上诉人薛东顺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3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东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3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2.请求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集安市人民法院打人者承担其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追究打人者故意伤害的责任;3.追究集安市人民法院法官董某某、王某某等人做假证的责任;4.诉讼费由王金德承担。事实与理由:薛东顺在2014年12月3日上午8点半左右,给集安市法院民事庭董某某打电话咨询关于薛东顺的民事案件情况,董某某是薛东顺案件的承办人,董某某拿起电话而不说话,接连四次。没办法,薛东顺只好到法院找她,薛东顺到了集安市法院大门走过安检口,没人检查,走进接待大厅登记时工作人员问其找谁,其回答早上给董某某打电话,打了四次电话也不接,所以来找她。这时法院保安王金德从屋里走过来,边走边骂,说薛东顺骂人,薛东顺说其没骂人,薛东顺说你是法院的怎么还骂人,接着二人就互相对骂起来,王金德先动手把薛东顺按倒在地就打,又叫来几个人一起打,大厅有摄像头,好几个人又把薛东顺拖到屋里用电棍打,薛东顺从头到腿都是伤,屋里没有摄像头,打完后,薛东顺就去找祁院长评理,之后就上医院了,并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案。开发区派出所到医院给薛东顺做了笔录,并拍照、检查。开发区派出所又到法院做了笔录,调取录像。集安市人民法院打人者作证不能成为证据,董某某当时在楼上不知情也做假证。法院的摄像头、薛东顺受伤的照片及当时上法院办事的证人的证明,足以证明薛东顺被打的事实。王金德辩称,薛东顺曾经来法院吵闹,要承办法官给一个说法为什么判决离婚。但这次是酒后来院,占用法警值班电话长达40分钟后,因承办法官有其他工作要处理,无意中断了电话,导致薛东顺情绪失控,大骂法院,大骂院长。大骂值班女警。在王金德制止时,薛东顺便冲王金德而来,并顺势抓住王金德衣领。后法警上来制止住薛东顺,并对薛东顺进行安检,但薛东顺对法警踢、打不予配合,并在法警值班室内多次在地上打滚,从椅子上滚到地上。在对其采取戴上手铐的强制措施后,薛东顺一再承认错误、悔过。在将薛东顺释放后,薛东顺一出大门回头又骂,且摔倒在台阶上,爬起来跑到台阶下面还在骂法院和院长。薛东顺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并在法警制止时踢踹法警,拒不接受安检,应对其进行处罚。薛东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金德支付薛东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2.诉讼费由王金德负担。一审法院认为,薛东顺于2014年12月3日一早在集安市人民法院大厅大声喧哗,辱骂接待的工作人员。王金德作为法院法警,维护审判秩序,对薛东顺进行训诫制止,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本案属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薛东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薛东顺。本院二审查明,薛东顺于2014年12月3日早在集安市人民法院大厅大声喧哗,辱骂接待的工作人员。王金德等法警对薛东顺进行了训诫和制止。本院认为,王金德系集安市人民法院法警,依法维护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是其法定职责。因此,薛东顺主张王金德在该事件中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并要求王金德赔偿,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薛东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刚审判员 范立华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