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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魁梧与刘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魁梧,刘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宋魁梧,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刘秀娟,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宋魁梧与刘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权利人宋魁梧的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秀娟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魁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