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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6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文强与XX、刘跃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XX,刘跃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6123号原告:张文强,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XX,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跃好,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文强与被告XX、刘跃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张文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