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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继林与王泽军、王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林,王泽军,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906号之二原告:李继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疆(特别授权),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王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林诉被告王泽军、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林撤回对被告王菊的起诉。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