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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与徐美娟、董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徐美娟,董叶,董清周,陈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住所地古丈县罗依溪镇。负责人粟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美娟,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董叶,男,1986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清周,男,1957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玉兰,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美娟、董叶、董清周、陈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美娟、董叶、董清周、陈玉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良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