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太新与郑顺国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新,郑顺国,刘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987号原告张太新,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顺国,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玉霞,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太新诉被告郑顺国、刘玉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太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460元,均由原告张太新负担。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