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贤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2264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侨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4899501151。法定代表人:潘周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该联社员工。被告:林贤生,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考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黄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方 航书 记 员 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