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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瑞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瑞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4303号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504037937500759J。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号**幢负*层。法定代表人:赵韵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叶士巧,该公司楼管员。被告:刘瑞江,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刘瑞江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刘瑞江交清物业费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钭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