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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俊生与孙福敏、唐亚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生,孙福敏,唐亚辉,张宏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982号原告:杨俊生,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地址为灵宝市北区凯哥家园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被告:孙福敏,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确认地址灵宝市豫灵镇豫灵街。被告:唐亚辉,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地址同上。被告:张宏义,男,现年44岁,汉族,住灵宝市,确认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生与被告孙福敏、唐亚辉、张宏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俊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俊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杨俊生负担。审 判 长  张园园代理审判员  刘 俭人民陪审员  王远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