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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爱兰与徐萌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兰,徐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300号原告:刘爱兰,女,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萌,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宗尧,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城,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爱兰诉被告徐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兰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