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5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杰与于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杰,于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924号原告于杰,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于青,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于杰与被告于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杰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于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