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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5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杰与于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杰,于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924号原告于杰,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于青,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于杰与被告于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杰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于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