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普,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庙口镇原本庙村北。法定代表人:何毅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普,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审被告: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毅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连普��原审被告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3民初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3民初9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个被告,即被上诉人和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河南日报》登载“注销公告”(详见同期“河南日报”中缝),于2017年8月25日经鹤壁市工商局批准,“予以注销”。(详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报告)。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从来没有强调鹤��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有任何利害关系,只是作为一个牵连被告管辖;现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了作为本案被告的资格,其牵连被告管辖的资格已经取消。本案中的被告,仅由上诉人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而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淇县××原本××北。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到淇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纠纷产生地,即灰场(灰渣买卖地、掩埋地)位于鹤壁市××××区,即合同履行地在鹤壁市××××区,按照法律规定,应由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在地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被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准予注销登记,即原审被告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亦不存在,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体丧失,其亦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3民初9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淇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