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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山建工集团屯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建工集团屯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建工集团屯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项端阳,公司董事长。执行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有德,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山建工集团屯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2016年本院在执行(2016)皖1021执恢36号案件中,已变卖被执行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现变卖款尚没有进行分配。待本院开始分配被执行人整体资产变卖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