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张宝全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张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67号申请人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津县南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陈召展,男,副局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张宝全,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宝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孙艳霞审判员 高国义审判员 李秀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