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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0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足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030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2号楼206室,注册号:110105003949492。法定代表人:李向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琳瑶,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0166499F。法定代表人:刘鸿。被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365XB。法定代表人:刘放。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足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