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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司惩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13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被罚款人:李莉,女,汉族,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郑光平与王易兵、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莉罚款200元,限在2017年11月15日前交至本院账户,如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追缴。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建行泸州城北支行,账号:51×××30-800001。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桂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