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阳市金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金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励铭,南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铭盛物资有限公司,桐柏县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110号原告南阳市金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化纤厂院内。负责人许俊,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拉、高丹,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负责人靳兴文,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1号。负责人罗建中,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轩作,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梁励铭,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李相公庄。负责人靳兴文,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阳市铭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宛城区五福井380号。负责人梁励铭,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桐柏县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淮源大道666号。负责人王守兵,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永凡,男,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南阳市金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励铭、南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铭盛物资有限公司、桐柏县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调解意见,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金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9元,减半收取12085元,由原告南阳市金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