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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某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枣庄市某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3539号原告: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广济路7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被告:枣庄市某煤矿住所地: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某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13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枣庄市恒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