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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1追加第三人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622-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01日出生,无业,现住包头市九原区。第三人韩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同上,系陈利峰妻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出第三人韩某某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妻子,要求追加第三人韩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韩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东昊 微信公众号“”